昨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廣州市廉潔城市建設條例》。《條例》規定,幹部擬晉升提拔前要查閱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情況。(1月1日《南方都市報》)
  廣州市的這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每年組織本機關、本單位領導幹部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婚姻變化、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條例》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晉升國家工作人員領導職務之前,應當依照規定聽取有關機關對擬晉升人員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意見,查閱擬晉升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情況並予以核實。
  這個《條例》聽起來很好,但要真正落實還是有一定的難度。一般來講,官員都不是傻子,如果他是一個貪官的話,也不可能把貪到的不義之財主動申報。特別是有了這個《條例》後,他們會更“謹慎”,貪到再多的錢,寧願堆放在家裡也不可能存在自己的名下。雖然《條例》明確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對領導幹部的財產和廉潔自律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核實,發現領導幹部隱瞞不報或者虛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對其不得提拔任用,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但通常情況下,紀檢、組織等部門除非接到群眾的舉報,除非掌握到了確鑿的證據,有關部門不太可能在沒有任何線索的情況下無目的的去調查的。如果沒有一點線索,就是去查也不會查出什麼名堂來。在現實生活中,錶面上是清官、廉官,最後發現是巨貪的大有人在。所以想讓官員主動申報,如實申報,那是不可能的。
  其次,《條例》規定,官員在晉升領導職務之前,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聽取有關機關對擬晉升人員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意見,查閱擬晉升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情況並予以核實。這可能也就像任前公示一樣,大多只是做做形式而已。試想,有關人員彙報時,不太可能當著調查人員的面說某某的“壞話”,通常都是說好話為主,最多提點“希望”。而且如果說了沒有確鑿證據的話,誤了別人的前途這個責任誰也負不起。一旦被當事人知道了,會記恨一輩子的,有可能還會被“穿小鞋”。再說,幹部晉升公示期也不會太長,調查人員不可能有多少時間仔細地去調查瞭解。而調查人員查閱到的擬提升人員的所謂“廉政檔案”一般也很難發現問題,因為這此檔案內容大多是官員自己申報的。如果真的有問題記錄在檔案里的話,這些官員早就不可能被列為擬晉升的對象了。
  現在一些官員貪到巨額財產後,想辦法轉移,有的乾脆把巨額資金存放在家中密室里。要想靠官員主動申報、如實申報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官員的日常監管,不能等到官員擬晉升時才對他們的廉潔自律情況進行核查。廣州出台的《條例》打出的組合拳是否奏效,關鍵不在於幹部個人的道德自覺,而在於相關執法機關依法調查與問責的能力和力度。僅僅依賴官員的主動申報顯然不夠,反而容易讓官員在心理上充分動用“理性人”思維,進行各種複雜的申報與反申報博弈。由於申報與抽查機制還只是體制內的常規程序,由於體制本身的局限,其反腐效果有限。所以,擬晉升官員的財產申報必須與公開相結合,在加強申報的同時加強公開機制建設,引入社會監督,建立更加健全的“陽光反腐”體系,從而形成最大化的反腐線索體系和威懾力。
  文/胡建兵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官員晉升先查“家底”,怎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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